商品期货配资 深圳多市民遭遇共享电单车“充值劫”!律师称性质恶劣,市监回应

发布日期:2025-03-16 21:43    点击次数:193

商品期货配资 深圳多市民遭遇共享电单车“充值劫”!律师称性质恶劣,市监回应

对此,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表示,共享电动车强制用户必须预充值才能付款,且每次预充值金额高过消费者当次实际消费金额,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。

此外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,根据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联合印发的《深圳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方案》的通知, 在深圳市内,有关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,市监配合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约谈的工作。一位市监局相关人士表示,深圳正对已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劝导清理工作,如市民发现共享电动车违规投放,可联系街道办事处、交通运输局、市监局等部门进行处理。

问题1

先充20元才能抵扣4元车费?

市民吐槽商家设最低充值

近期,随着各品牌在深区域的运营投放,部分品牌共享电单车的收费模式引来不少深圳市民的投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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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住宝安的市民卓先生,下班回家时,在流塘地铁站附近,扫码使用了一款名为“甲虫出行”的共享电单车。骑行结束后,准备换车时,系统提示“余额不足,请先充值再换车”, 然而,小程序界面提示最低充值金额为20元。“需要先充20元,才能支付4元的骑行费用。”无奈之下,卓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充值了20元后,系统跳转结算页面,扣除了4元骑行费用。

家住宝安碧海湾附近的许先生,也有类似经历。他对奥一新闻记者表示,曾在碧海湾地铁站附近骑行过一款名叫“轻风骑行”的共享电动车,骑行之前并不知晓需要充值, “还车时候才告诉我最低要充20元,不然还不了。”

供图:受访者

奥一新闻记者检索发现,在社交平台上,不少网友吐槽称曾遭遇过预充值情况,称骑行支付时发现 要充值最低20元,质疑是否属于强制消费。还有网友吐槽多个品牌页面相似, “已经分不清在哪家充过钱了。”“找不到充值过的车。”

为此,奥一新闻记者进行了 实地走访,在宝安流塘地铁站附近,发现停放有轻风骑行、甲虫出行、快D出行、清春出行、小鹏共享、蓝脉出行、赛鲲鹏、喵走、小溜等数个品牌的共享电单车,在地铁口密密麻麻地排列在一起。

奥一记者尝试使用了“甲虫出行”。扫码后,便可解锁共享电单车,骑行约1公里后,结束行程,显示收费3元,但此时系统提示 需进行充值后方能还车。而后,记者扫码使用了“轻风骑行”,同样,结束行程后,提示3元的骑行费用 需充值至少20元后才能缴费。

问题二

充值容易退款难

市民吐槽退费只能找人工

市民

“充值完之后想要退款嘛,但完全找不到退款入口,只有小程序评分那里清一色在求退款。”

退费路径是否如此复杂?记者对两个品牌退款流程进行测试,几番操作之后,并没有在甲虫出行小程序页面找到申请退款的入口。在“轻风骑行”小程序页面,记者同样几次尝试后,才最终在“余额”页面,找到“一键退款”按钮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在使用过程中,除了市民遭遇的预付费退费难问题, 这些共享电单车还存在难以找到规定停放位置、超出服务范围未提示导致生成调度费、停止服务后仍收费等问题,同样被用户高频投诉。

正在优化收费程序

目前可通过多种方式申请退款

同时,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其他品牌方,但截至发稿前,未获得相关回应。

部门回应

属违规投放、占道经营

消费权益无法有效保障

奥一新闻记者注意到,据了解, 去年,深圳市人民政府明确了“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”的工作要求。并对已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劝导清理,遏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新增投放和扩张势头。

根据此前《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》相关规定,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需要首先获得交通运输部门的车辆投放配合,并对车辆进行备案后,才能投入运营。

针对市民广泛投诉的问题,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,根据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联合印发的《深圳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方案》的通知,在深圳市内,有关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,市监将配合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约谈的工作。

一名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士表示,“目前深圳市内的共享电单车属于违规投放、占道经营。”其提醒市民,由此产生的消费行为,消费者的消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。“目前,深圳正对已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劝导清理工作,如市民发现共享电动车违规投放,可联系街道办事处、交通运输局、市监局等部门进行处理。”

律师说法

强制用户必须预充值才能付款

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规定

预付式消费,在日常消费场景中并不少见。消费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后,分次兑付对应的服务或商品,往往这种预付式储值,还可以获得商家或品牌承诺的额外优惠。但同时,这种模式背后可能潜藏一定风险,如品牌或商家经营不善“跑路”,消费者预存资金无法取回。

设置最低充值门槛的预付式储值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?对此,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认为,共享电动车强制用户必须预充值才能付款,且每次预充值金额高过消费者当次实际消费金额,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。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”第十条规定:“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。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,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”

商家强制用户必须预充值才能付款且对每次预充值设定最低额度,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。而且如果商家在消费者使用共享电动车之前,没有事前提醒消费者“只有预充值才能付款”, 则可能还涉嫌欺诈消费者,性质更为恶劣。

毛鹏还表示,若企业名义上允许退款,但实际上却没有在APP或网站上设置退款通道,只能通过人工流程申请退款,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。 但企业在APP或网站上设置哪些功能板块,是否必须设置退费板块,属于企业自主行为。除非企业明确拒绝消费者退费,否则企业不在APP或网上设置退费板块,但实际还是允许消费者通过人工方式办理退费,这种做法虽然不合理也不便于消费者维权,但不一定能够认定该行为就是违法。

毛鹏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用户消费前,用户预充值资金往往会变成企业的沉淀资金。参考过往共享单车的案例,不排除很多企业会将用户预充值的沉淀资金挪作他用。 未来如果企业出现经营风险,消费者预付款不一定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提前受偿。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深圳市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,要求其督促企业整改,修改消费使用的规则(如:可根据单独使用付费,不是必须预充值才能消费),督促企业将消费者未消费金额予以退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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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广东省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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